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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 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秘书处 医者仁心 教者恒心 2021-0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我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参照《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指委研究课题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促进学术交流,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我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政府部门的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我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顺利发展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服务,为繁荣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教指委研究课题面向所有会员单位,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总体。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四条  教指委根据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提出课题规划纲要、研究指南及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研究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教指委负责委托课题的设立、研究课题的计划、指南制定、审议和发布。


第五条  教指委秘书处负责课题申请、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的通知发布、材料收集、形式审查和结果公布,并组织专家对上述过程进行学术评审。


第三章  指南和申报


第六条  课题选题应面向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提高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注重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


第七条  教指委研究课题设立重点课题(A类)和一般课题(B类)。


第八条  教指委一般每年发布一次研究课题指南,会员单位根据指南组织申报。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


1.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是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并履行相应职责。


2.课题负责人能够切实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创造研究条件的能力;应在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领域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雄厚的理论研究实力。


3.课题研究队伍尽可能实行一线教育管理者、专家学者、研究生导师及教育管理专业研究生的有机结合。


4.课题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课题尚未结题的负责人不能以负责人身份申请新课题;结题未通过的负责人暂停一年以负责人身份申请新课题。


5.课题负责人须如实填写课题申请书并签署承诺书。


第十条  课题申报需通过课题负责人所在院校研究生院(部)审核上报。


第十一条  课题申报院校须切实做好课题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严把质量关。结题未通过、未按期结题及教指委撤销课题的数目将在该院校新一轮研究课题可申报数目中减去。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正式批准立项的课题,学会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合同,课题依托单位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教指委对全部课题给予一定研究经费支持。经费由教指委一次核定拨付。课题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调研差旅费、会议费、印制费、劳务酬金及管理费等。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须履行课题合同书中各项要求。课题成果须注明“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医学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立项资助”,标注课题编号。


第十五条  教指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对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经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暂停拨款;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或无法继续开展的课题视具体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经费。


第十六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一般不得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经课题申报院校研究生院(部)同意,报教指委秘书处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十七条  每一课题自获得立项至结题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延期的课题最长延期时间为半年,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理由,由课题申报院校研究生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教指委秘书处审批。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须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研究内容并向教指委秘书处提交结题申请。结题评审形式分类管理:重点课题(A类;须正式发表一篇以上学术论文,及高水平研究报告;一般课题(B类)应有学术论文被学术刊物接收,及较高水平研究报告。通过评审准予结题的课题,由教指委核准后,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课题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教指委审批后撤销课题,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下一轮课题:研究过程或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未按合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封面图片 / 摄图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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